饲料添加剂配备专职负责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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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哪些标识
1、QS(QualitySafety)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英文缩写。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QS标志,没有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要获得QS标志必须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动物源性饲料(包括进口产品)的饲料标签,还应标明动物源名称、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进口产品不适用) ,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但是乳及乳制品不用标注字样)。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与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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