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44条(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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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网上销售三无肥料由哪个部门处置
- 2、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 3、饲料添加剂处罚条例
-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
- 5、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6、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网上销售三无肥料由哪个部门处置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对销售三无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向农业部门投诉:可以向当地农业部门、农业服务部门、农业合作社或基层政府等相关部门投诉,请求他们对化肥问题进行调查。
市监局有权管理肥料销售。肥料国家标准将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生产许可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实施。农口肥料执法整合进入农业综合执法职能。另外,一些地方法规授权当地农业部门对肥料的执法权。
你可以打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农民朋友,发现或买到假劣农药、肥料怎么办?应当停止使用,暂时保存。维权有两个办法:一是立即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举报,走协调解决的办法。二是走法律程序进行投诉。
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便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贮藏、运输、销售和使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鱼饲料毒素标准:根据《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河北省规定了饲料中不得超过一定量的毒素含量,其中包括黄曲霉毒素、赤霉素、蓝绿微囊藻毒素等多种有害物质。
二)第十四条关于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的规定。
饲料添加剂处罚条例
一万以下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万以上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超标情况,予以警告、处罚、吊销资格的处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饲料中锌的超标不是特别严重,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会首先收到警告。
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2、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配合饲料亚类分列,在每一亚类中,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顺序列示。
5、第九条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
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区、县(自治县、市)饲料管理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产证的审查上报与核发工作。对不予发证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和依据。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3、生产者必须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字样。 如果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包装上需要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促进全省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5、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6、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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