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出租,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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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于2012年5月2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签署。该办法旨在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管理,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与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四)配方和生产工艺;(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八)饲喂效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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